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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13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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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申请保障性住房服务,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北省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工作方案》(冀建房保【2024】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我单位按照《易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要求,逐条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我单位初审,《管理办法》不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不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不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不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不含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不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等14个单位意见,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易县税务局、司法局共反馈2条意见(意见均已采纳),其余部门均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涵盖总体原则、准入管理、分配轮候管理、租金计算、使用和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1.第一条至第三条。从总体原则角度考虑: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套型面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易县税务局、县纪委监委、易县人民法院等部门,各乡镇(处)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2.第四条至第八条。准入管理:一是明确准入原则,按照保障家庭类型申请、准入条件的原则,合理确定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二是明确不符合住房保障类别,让真正需要住房家庭得到保障;三是申请资料和审核流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线上、线下申请资料真实性,提升申请审核流程,增加“冀时办”APP网上申请,使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更加便捷。
3.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配和轮候管理:明确分配保障性住房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原则,对轮候家庭的轮候方式进行解读,并对轮候信息进行公示。
4.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2016]易政19号文件:(一)低收入家庭档。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2.5元/平方米,条件为:持有县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且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并在易县城区实际居住生活。(二)中等收入家庭档。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4.5元/平方米,除低收入家庭档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全部按此档标准执行。
对于10层以上的高层保障性住房,为减轻居住高层家庭负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将在房屋租金上适当减免,即1-10层保障性住房租金按总额收取,11-20层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年租金总额的90%收取,21层以上(含21层)按年租金总额的80%收取。综合物业收费小区因楼层差异(尤其是电梯费)租金不进行核减。
6.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使用和退出管理:一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签订年限,年度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清退程序,二是住建局牵头联合民政局、公安局、自规局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家庭人口、财产收入、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保障家庭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收缴租金,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进行清退工作。三是明确保障性住房居住要求和管理规定,完善保障性住房服务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
7.第二十一条。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收取租金、年度复核及退出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政府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租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管理等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相关指标数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住房保障对象社保缴纳等情况的核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户籍、居住证、车辆信息等有关情况的核查工作,打击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行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营业执照及入股经营行为有关情况的核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关数据的核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婚姻、特困、低保等困难家庭有关数据的核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易县税务局负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住房保障对象的个税缴纳等情况的核查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易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拒不退出的承租户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清退;乡镇(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清退等工作。
8.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易县税务局、县纪委监委、易县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乡镇(处)负责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9.第二十七条。附则:本办法由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2年2月16日公布的《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2】易政6号同期废止。